乌苏啤酒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乌苏、鸟苏、乌尔苏、乌苏河、朵苏、乌苏劲爽。
在超市买乌苏啤酒时,如果遇到名字相似、包装颜色风格相近的啤酒,很可能会大意踩坑。
10月24日,记者获悉,乌苏啤酒商标侵权案件的最新结果。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乌苏河啤酒所属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包装与“乌苏”相似,“乌苏河”被判赔偿50万元
乌苏啤酒起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乌苏河的一家啤酒公司是一家在乌苏注册的啤酒酿造公司。公司注册了“乌苏河”啤酒商标,并委托第三方生产与“乌苏河”啤酒包装装饰高度相似的“乌苏河”啤酒。
乌苏啤酒的“乌苏”文字和图形系列商标所有人是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啤酒公司)。2023年7月,公司发现乌苏河啤酒公司生产销售“乌苏河”啤酒,“乌苏河”啤酒也采用“红+白”包装装饰设计,后者到喀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乌苏河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志“乌苏河”品牌商标和“红+白”设计包装装饰啤酒,赔偿经济损失和权利保护费用150万元。
法院一审、二审认为,乌苏河某啤酒公司在侵权产品瓶上突出使用“乌苏河啤酒”字样,与“乌苏”注册商标相似,构成商标侵权。作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与“乌苏”相似的“乌苏河”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使用与乌苏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商品包装装饰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异的包装装饰,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尚未使用的假冒商品的包装装饰标签,变更企业名称,赔偿乌苏啤酒公司损失50万元。
此后,乌苏河啤酒公司更名为新疆雪酒业公司(以下简称雪酒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未侵犯乌苏啤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乌苏啤酒遇到乌苏河啤酒
最高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乌苏河再审申请
针对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审查,雪酒业公司申请注册“乌苏河”商标,2024年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裁定也由有效判决确定,其主张是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辩护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雪酒公司在乌苏啤酒公司注册商标批准使用啤酒商品,突出使用“乌苏河”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认为生产者与乌苏啤酒公司有特定联系,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解,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判决确定事实正确。
针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证据足以证明乌苏啤酒公司的品牌和产品包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点。
被起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饰与乌苏啤酒公司生产的包装装饰从色彩搭配、整体布局到主要产品的文字图案几乎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乌苏河”作为企业品牌注册,突出在侵权产品瓶贴纸上使用,容易误认为与乌苏啤酒公司有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混淆,雪酒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雪某酒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我们充分感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保护乌苏啤酒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新疆高等法院和喀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肯定。本案充分反映了司法优化的法律商业环境,使我们更有信心继续深化产品研发。”乌苏啤酒公司高级法律经理刘斌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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