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与嘉威达成调解协议,诉讼案迎来新转机
12月15日,重庆啤酒发布公告,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拟签订调解协议。据透露,上市公司嘉威于2023年10月11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书》。
2023年12月5日,上市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起诉书》副本,案件编号为渝05民初232号(2023)。公司已及时披露了诉讼信息。本案一审于2024年9月4日交换证据,公司当庭提交《民事反诉书》。
2025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4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5)渝民终87号)。
在重庆高等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协商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仍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签署协议,为执行协议,公司将与嘉威、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与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一致的调解框架协议。调解顺利达成的,诉讼程序以调解结案。
为彻底解决公司与嘉威诉讼涉及的合同纠纷,即2007年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2009年签署的《产品包销框架协议》、2016年《补充协议》、《产品包销备忘录》、2019年《备忘录2》、《备忘录3》以及为履行协议和备忘录而签署/或形成的所有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等文件(以下简称“包销协议文件”)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在重庆市高等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进行了协商,拟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支付量价差结算款和历史索赔要求放弃
1、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向嘉威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总量价差结算款1亿元(不含税)。
2、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声称其他一方违反了包销协议文件。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和嘉威都不得就包销协议文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嘉威提出的发酵液、内部分配、加工、外购酒、公司可能提出的销售费用、咨询服务费等)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
(2)双方合作方式(2026-2028年)合作方式的剩余期限
1、自2026年1月1日起,嘉威和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固定数量和相应的固定平均采购价格执行,即数量不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绑定,采购价格不再参照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平均净酒价格。不再执行原承销协议文件约定的数量、价格、承销范围、新产能优先权等内容。
2、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公司向嘉威采购的啤酒量(即包销量)固定为每年14.26万千升,平均采购价格为4000元/千升(不含增值税),按年度结算多退少补。但对于未实际完成的包销量,仍按第三项约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3、如果嘉威年度实际销量未达到14.26万千升,公司应在次年3月31日前补充上一年度销售差额(即“补充”),由公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嘉威次年第一季度实际销量与本季度计划总量存在差异,则“补充”数量以第一季度计划总量中计划“补充”的比例乘以第一季度实际总量为准,但不超过第一季度计划总量中的“补充”。公司未在次年第一季度补足前一年度的补偿金额,公司按现金补偿。补偿方式为:(1)未达到11万千升(含本数)的,按阶梯计算补偿标准:11万千升减少实际销量,每千升2500元;14.26万升减少11万千升,每千升减少1800元。(2)差额超过11万千升但不足14.26万千升的,补偿标准为每千升1800元。现金补偿公司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补偿,补偿金额不含增值税。
4、公司应根据嘉威现有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结构合理安排采购量。每年6月至8月,包销量可超过1.7万千升,但最高不超过1.9万千升,其他月不超过1.7万千升。如果嘉威未能完成公司合理安排的订单量,未完成的订单量应计入公司当年应完成的包销总量(即嘉威未完成的订单量计入包销总量但未结算货款),但公司应提前三个月向嘉威提供滚动计划。
5、自2026年1月1日起,嘉威不再向公司支付或承担包销啤酒的运费或销售费用。
6、公司(包括重庆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威(包括重庆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形成的包销协议文件的有效日期为2028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执行。但是,如果双方在2028年12月31日前未按照本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则相应的权利义务应在调解协议完成后终止。
7、2028年12月31日包销到期后,双方不再合作。为解决后续瓶箱及押金顺利交接问题,双方应在包销终止前6个月内协商瓶箱处理及嘉威退还公司瓶箱押金的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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